小孩子之間發(fā)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是如果孩子受欺負了,大人教唆孩子還手,這樣的行為是犯罪嗎?我們還是用一個具體的例子來說一下這件事吧。 四川張先生的朋友因為有事需要出差,于是就把自己的孩子寄養(yǎng)在張先生家,張先生欣然同意了。可是有一天朋友家的孩子出去玩,沒過一會卻哭著回來了,原來這孩子跟別人家的孩子鬧了矛盾被打了,張先生就從地上撿起來一塊磚頭,遞給孩子說,別人打你你就打回來,不然別人還是會欺負你的,這孩子聽了之后就拿著磚頭出去了,結果孩子真的拿著磚頭把對方打成了重傷。 事情發(fā)生以后,警察機關介入調查,最后把張先生帶走了。張先生覺得自己很委屈,因為這是小孩自己拿著磚頭打的,和自己有什么關系呀?難道張先生就真的沒有錯嗎?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張先生看見這種行為并不阻止,反而利用言語激化矛盾。未成年人不具備獨立的意志,缺乏辨別能力,其在教唆下實施的危害行為是教唆行為的當然延長和必然結果,他實際上只是充當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所以應當定性為間接正犯。 在這里我要告訴大家,大人看見孩子打架,千萬不要因為孩子吃了虧就讓孩子打回來,否則孩子沒事了,大人可就說不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