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公司股權分離,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夫妻自己是清楚的。因此,當事人在離婚財產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夫妻間分割財產要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分割財產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不能進行分割的。包括合法占有使用的國家、集體、他人房屋及非法占有、使用的財產,如貪污、賄賂、盜得的財產;特別要注意的是其他親屬的財產,如在與父母未分家的情況,不得將父母的財產份額一起分割。
2、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保護無過錯一方財產利益的原則。離婚案件有許多是一方的過錯造成的,如一方有、吸毒、酗酒等惡習的;對另一方經常打罵甚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一方有第三者、重婚等行為的;產期離家不歸,對家庭不負責的。在這些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往往蒙受肉體上和精神上的雙重傷害。在該種情況下,分割財產時,無過錯一方應多分財產。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如一方有與第三者不正當性行為的,由于自己有過錯而感到羞愧或急于擺脫對方而另尋新歡的,在財產上作出讓步,實際上是屬于對無過錯方的一種財產照顧。
3、堅持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發(fā)揮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功效的原則。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要從有利于生產生活角度處罰進行分配。目的是保持財產的使用價值。如對生產資料的分割上,分給生產資料使用者一方,使用價值更大,從事商業(yè)性的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由原經營人繼續(xù)經營,由經營人給予對方經濟補償;個人生活所需物品應分給個人使用。總之要盡量做到物盡其用。雙方分得財產價值差距較大的,可由多得一方折價給少得的一方,以保障公平性。在財產分割調解時,要保持生產和生活資料的效用和價值。律師提示,在離婚后,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應盡量使被分割財產能物盡其能、物盡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