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后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2、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明文件;
3、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4、消防設計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消防設計備案抽查( the fire-control design record and spot check)
指公安消防部門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進行備案,并依法對單位使用的情況進行抽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