擋輪按其作用分為兩種:
一種稱普通擋輪用來指示窯體的軸向竄動,作為信號裝置。 另一種稱液壓擋輪,用來控制窯體的軸向竄動。擋輪一般安裝在簡體中部,靠大齒輪附近的輪帶的一側或兩側。輪帶側面與擋輪的工作面之間的間隙一般每邊為10 mm-20 mm, 窯上下竄動量為20 mm-40 mm,以保證窯上下竄動時大齒輪端面不超過小齒輪的端面。同時輪帶的邊緣也不會離開托輪,筒體兩端密封裝置不會失去作用。竄動周期一般為8小時1-2次。
橡膠減速壟應一體成型,外表面應有增大附著力的條紋。每個減速壟單元正對車輛行駛方向應有便于夜間辨識的逆反射材料。表面應無氣孔,不得有明顯的劃傷、缺料,顏色應均勻一致,無飛邊。橡膠減速壟表面應壓制出生產(chǎn)單位名稱。若通過螺栓與地面連接,則螺栓孔應為沉孔。減速壟各個單元應以可靠方式連接。
減速壟單元寬、高方向截面應為近似梯形或弧形。其寬度尺寸應在(300mm±5mm)~ (400mm±5mm)范圍內(nèi),高度尺寸應在(25mm±2mm)-(70mm±2mm)范圍內(nèi),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使用的橡膠減速壟高度與寬度尺寸之比應不大于0.7。
交通設施對于保障行車、減輕潛在事故程度,起著重要作用。良好的設施系統(tǒng)應具有交通管理、防護、交通誘導、隔離封閉、防止眩光等多種功能。為了防止交通事故,保證交通順適,發(fā)揮道路的功能,必須設置交通措施,根據(jù)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況,道路上必要時應設置人行跨路橋(包括地下人行橫道),柵欄、照明設施、視線誘導標志,緊急聯(lián)絡設施及其他類似設施等。
由于交通設備與交通工具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破壞交通設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而且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通常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樣,破壞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設備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視行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為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為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