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 (1)匯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 (2)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的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 (3)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xù)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據交換制度的發(fā)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xù),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拒付和追索 (Dishonour&Recourse)。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均稱拒付。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持票人無法實現提示,也稱拒付。出現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權。即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要求償付匯票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的權利。在追索前必須按規(guī)定作成拒絕證書和發(fā)出拒付通知。拒絕證書。用以證明持票已進行提示而未獲結果,由付款地公證機構出具,也可由付款人自行出具退票理由書,或有關的司法文書。拒付通知。用以通知前手關于拒付的事實,使其準備償付并進行再追索。
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是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是持票人要求取得票據權利的必要程序。提示又分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 承兌 承兌(Acceptance)指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遠期匯票時,在匯票上簽名,承諾于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行為。具體做法是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注明承兌日期,于簽章后交還持票人。付款人一旦對匯票作承兌,即成為承兌人以主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匯票到期時付款的法律責任。 付款 付款(Payment)。付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向提示匯票的合法持票人足額付款。持票人將匯票注銷后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款證明。匯票所代表的債務債權關系即告終止。
匯票(Money Order)是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眳R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guī)范》正式實施,匯票的標準英文為Money Or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