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 (CE Marking ) 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30個EEA 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授權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的一貫性;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jiān)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xù)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風險水平(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歐盟的產品指令允許某些類別中風險水平 (Risk Level) 較低(Minimal Risk)的產品之制造商選擇以模式 A:“內部生產控制 (自我聲明)”的方式進行CE認證。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對于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其制造商必須選擇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來達到CE認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NB(Notified Body)介入。
在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質量控制標準(如ISO9000系列標準),可以確保產品的質量保持較高的水準(如較高的產品合格率),同時也可以降低產品制造成本。而對于服務提供(運營)過程來說,遵循相關的服務管理標準(如ISO20000)可以實現服務運營的輸入(Inputs)和生產流程(Process)的標準化。只有將過程標準化了,才能保證終的服務質量和成本符合預定的標準,才能實現過程控制,從而達到質量控制的目標。
ISO/IEC 20000-2:2005為審核人員提供行業(yè)一致認同的指南,并且為服務提供者規(guī)劃服務改善或通過ISO/IEC 20000-1:2005審核提供指導。ISO/IEC 20000-2:2005基于已被替代的BS 15000-2的。
實踐準則描述了在BS 15000-1中服務管理流程的實踐。為以小成本滿足業(yè)務需求,客戶對使用先進設施會不斷提出要求,服務提供就越發(fā)顯得重要了。人們已經意識到服務和服務管理對于幫助組織開源節(jié)流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