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轉讓商標申請權之前,我們需要理清幾個與商標相關的權利的概念。我們常知的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利。
申請權,不屬于商標權的內容,它是關于已經(jīng)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的權利,它是商標使用人將其使用的商標申請為注冊商標的排他性權利。
商標申請權,是指申請人已經(jīng)遞交商標注冊申請,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從申請日起享有的排斥其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商標申請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申請*終的目標即商標申請權的實現(xiàn)是商標獲得注冊,從這個角度講,商標申請權是一種期待權,是對未來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一種期待,自商標申請之日起存在,至商標被核準注冊之日*終實現(xiàn)。
商標申請轉讓則不同于,它的含義更接近于“申請中的商標轉讓”。就是說“商標申請轉讓”轉移的客體商標的狀態(tài)是,申請人已經(jīng)遞交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jīng)受理,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但是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還未獲得*終的核準授權。
所以,辦理申請中的商標轉讓,等同于辦理商標申請權轉讓。商標申請權轉讓的辦理手續(xù)類似于辦理注冊商標轉讓的手續(xù)。但此時受讓人需要明白,自己可能獲得的不只是該商標的核準注冊,還有“不予核準”注冊的風險,所以一定要考慮清楚,并在商標轉讓協(xié)議上注明這一點。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jīng)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所以轉讓商標申請權也需要到商標局辦理相關手續(xù),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fā)轉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