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擔保是工程發(fā)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guī)定或違約,并彌補給發(fā)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xiàn)金支票,履約保證金是合同價格的10%
由于政府采購項目有政府信用為后盾,因而大多數政府采購項目都是由供應商先履行合同而后采購人才付款。因此,政府采購項目多數是沒必要收取履約保證金的。例如,計算機、打印機、空調機等類似金額不大的通用產品,一般都是在供方完全履行合同、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才付款,并且還要留足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質量保證金才予以退還,這種情況下根本不用擔心供應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電梯、鍋爐等大型設備項目一般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也是供應商先部分履行合同,采購人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步支付合同款項,合同全部履行完成、留取質量保證金以后才付清款項,這樣也不必擔心供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這些項目都沒必要收取履約保證金。
工程項目由于承包商的人員、大型設備等進場周期長、費用高,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業(yè)主更換新的承包商將遭受較大的工期損失和經濟損失,可以收取履約保證金。定點服務項目、協(xié)議供貨項目等供應商履約周期長、服務對象廣,服務質量不易控制,也可以收取履約保證金。此外其他供應商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將導致采購人蒙受較大損失的項目(如應急采購項目等),也可以酌情收取一定的履約保證金。隨著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體系的建立與不斷完善,對長期參與政府采購、誠信可靠的供應商,即使是工程、定點服務、協(xié)議供貨等項目,也可以少收或不收履約保證金。
盡量采取履約擔保履約保證金有多種形式,法律法規(guī)對此并未具體限制。目前,在怕麻煩、避風險的心理作用下,各地以貨幣資金形式收取履約保證金比較普遍,使用銀行保函者較少,而采用履約擔保書、同業(yè)擔保等形式的更是微乎其微。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應當以銀行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為主,這樣既能達到促使供應商履行合同、規(guī)避采購風險的目的,又能盡量少占用供應商資金,降低供應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