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收入的納稅調整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分期確認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照應收金額或實收金額計量,一次性或分期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以上兩類補助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均應于實際收到政府補助的當年確認收入,企業(yè)只需針對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作納稅調整即可。
(二)不征稅收入的納稅調整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無論是按照應收金額計量,還是按實收金額計量,其一次性或分期確認的營業(yè)外收入作納稅調減處理,與之相應對的費用作納稅調增處理。
2.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按實收金額計量,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損益。企業(yè)應將計入損益的金額作納稅調減處理,并對當期相關資產折舊、攤銷作納稅調增處理。資產折舊或攤銷調增金額以不征稅收入額為限。
無論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還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凡政府補助(遞延收益)已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如果從取得政府補助的次月起連續(xù)60個月未發(fā)生相關支出,也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應于第61個月的當年將遞延收益一次性調增所得,為避免重復征稅,當年及以后期間將遞延收益結轉損益的金額應作納稅調減處理。以后期間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或相關資產折舊、攤銷額,允許在稅前扣除,不作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