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主體,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梢哉f,在與外界發(fā)生法律關系的過程中,印章起著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
盜竊、盜用行為,即盜竊、盜用公司公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私刻公司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公司對該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公司不承擔責任。
公司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后,或受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簽訂經濟合同,如果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特殊情況是有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并蓋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么合同一樣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