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行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公司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后,或受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簽訂經(jīng)濟合同,如果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日常運營中印章存在的風險
(1)他人使用假冒的印章;
(2)他人使用掃描打印出來的印章;
(3)對方使用的是沒有備案、沒有資質(zhì)的內(nèi)設部門章。
膠?。阂咨w好用、印跡清晰、適用于各類科目章:如進帳單、計算機代碼章、支票臺頭章等,由于材料具有熱脹冷縮的特性而易產(chǎn)生誤差,不適用于銀行印鑒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