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審計是依據稅收法規(guī),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審查與評價或對征稅機關整體(單位、部門) 或個體(工作人員)履行征稅職責審計的延伸審查。納稅審計是指對企業(yè)的納稅業(yè)務所實施的審計。
納稅審計的主要對象是稅收會計提供的資料及其納稅行為。其目的是判定納稅報表是否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及稅法,并對此作出結論。
下發(fā)《審計通知書》。根據上述的計劃與安排,填寫《稅務審計通知書》,至少提前三天,將所要進行審計的內容、具體時間、地點、審計人員所需審計的有關納稅資料和要求納稅人配合事項等通知納稅人。
現場實施階段。對納稅人單位的稅務狀況及各類稅務報表等材料進行具體審查,對期間發(fā)現的問題進行詳細記錄。
1. 核對法是根據憑證、賬簿、報表之間的相互關系,對賬證、賬表、賬賬、賬實的相互勾稽關系進行核對審查的一種方法。適用于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關會計處理結果之間的對應關系有所了解的情況。
2. 查詢法是在查賬過程中,根據查賬的線索,通過詢問或調查的方式,取得必要的資料或旁證的一種審查方法。經常與其他方法一起使用。
消費稅征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guī)定的特定產品為征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yè)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征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jié)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