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就是保證合同的完成,即根據(jù)業(yè)主為一方、承包商為另一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保證承包商承擔合同義務去實施并完成某項工程。
履約保證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保證擔保公司擔保書、履約保證金的方式,也可以引入承包商的同業(yè)擔保,即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約保證擔保。
實施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钡?0條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p>
工程合同履約擔保
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guī)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xié)商,業(yè)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后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yè)主的損失。
合同擔保的形式有本擔保和反擔保;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以及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擔保方式的,就按一般保證來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