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
(1)叉載物品時,應按需調整兩貨叉間距,使兩叉負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應貼靠擋貨架,叉載的重量應符合載荷中心曲線標志牌的規(guī)定。
(2)載物高度不得遮擋駕駛員的視線。
(3)在進行物品的裝卸過程中,必須用制動器制動叉車。
(4)貨叉車接近或撤離物品時,車速應緩慢平穩(wěn),注意車輪不要碾壓物品、木墊等,以免碾壓物飛起傷人。
(5)用貨叉叉取貨物時,貨叉應盡可能深地叉入載荷下面,還要注意貨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貨物或物件。應采用小的門架后傾來穩(wěn)定載荷,以免載荷向后滑動。放下載荷時,可使門架小量前傾,以便于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
(6)禁止高速叉取貨物和用叉頭與堅硬物體碰撞。
(7)叉車作業(yè)時,禁止人員站在貨叉上。
(8)叉車叉物作業(yè),禁止人員站在貨叉周圍,以免貨物倒塌傷人。
(9)禁止用貨叉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yè),以免發(fā)生高處墜落事故。
(10)不準用制動慣性溜放物品。
額定起重量:叉車的額定起重量是指貨物重心至貨叉前壁的距離不大于載荷中心距時,允許起升的貨物的重量,以 T(噸)表示。當貨叉上的貨物重心超出了規(guī)定的載荷中心距時,由于叉車縱向穩(wěn)定性的限制,起重量應相應減小。
載荷中心距:載荷中心距是指在貨叉上放置標準的貨物時,其重心到貨叉垂直段前壁的水平距離T,以mm(毫米)表示。對于1T到4T叉車規(guī)定載荷中心距為500mm。起升高度:起升高度是指在平坦堅實的地面上,叉車滿載,貨物升至位置時,貨叉水平段的上表面離叉車所在的水平地面的垂直距離。
操作證
《特種設備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tǒng)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令第412號)目錄序號249: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檢驗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