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委托,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刑事偵查階段、刑事審查起訴階段、刑事審判(一審、二審)階段,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是不盡相同的。
刑事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服務:
1、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
2、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4、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書面辯護意見;
我國在刑事法律規(guī)則中設立“律師”角色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國家與嫌疑人個人之間,在這樣一個“強大VS弱小”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律師這一個法碼。律師的價值就是為了避免強大的警察、檢察官和法庭犯一次“強大而極不正義”、“強大而無法挽回”的錯誤。因此,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并不是“為虎作倀”,更不是“助紂為虐”,律師是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審判,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