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guī)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guī)定的條款發(fā)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承兌行。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亦是付款行。
償付行。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托,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只付款不審單;只管償付不管退款;不償付時開證行償付。
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yè)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 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 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