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賬戶所在銀行能接收信用證
在選擇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之前,首要的一步是確認自己的收款銀行是否能夠接收信用證付款。這需要與銀行的業(yè)務代表進行確認。如果確認收款銀行支持信用證,那么可以繼續(xù)下一步的操作。
信用證關系人
1.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提交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它一般為進出口貿(mào)易業(yè)務中的進口商。
2.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證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并授權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付款責任的銀行。
4.信用證承兌行(Accepting Bank)
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的并授權承兌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承兌行可以是開證行本身,也要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
5.信用證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是根據(jù)開證行在議付信用證中的授權,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jù)的銀行。
6.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
償付行是受開證行指示或由開證行授權,對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付款的銀行。
7.信用證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
轉讓行是應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第二益人的銀行。轉讓行一般為信用證的通知行。
信用證特點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是:
一.開證行負付款責任;
二.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mào)易合同;
三.信用證業(yè)務只是處理單據(jù),而與貨物無關。
四.信用證按照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原則。
對開信用證:雙方互為進口方和出口方,互為對開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實現(xiàn)雙方貨款之間的平衡,采用互相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lián)系起來。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也稱回頭證)的開證申請人;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回頭證的受益人。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證的金額約略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