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是指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簽訂協(xié)議,勞務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勞務活動,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勞務合同糾紛即為以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為合同標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勞務關系發(fā)生的糾紛。
在勞務合同中,雇主處于支配地位,雇員則處于被支配的從屬地位。雖然雙方當事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主體身份是不平等的。由于勞務合同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未明文規(guī)定,勞務合同糾紛適用《民法典》和《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調整。
《勞務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務合同的好處和壞處1、勞務合同既然屬于民事合同,那么勞務合同的好處就在于合同雙方的主體地位就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管理另一方的問題。
2、壞處在于和勞務機構簽訂合同,出現(xiàn)勞動糾紛,你只能找勞務機構解決。有些勞務公司是皮包公司,如果出現(xiàn)糾紛,將損害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