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廣義的勞務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即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用工簽訂勞務合同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不違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勞務糾紛又叫勞動爭議,是指提供勞務期間發(fā)生的糾紛。出現勞務糾紛首先要形成勞務關系,在勞務關系存在的期間發(fā)生的糾紛就叫勞務糾紛。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