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權的相關特征
1、這里的律師會見特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行使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如果律師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或者在從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會見當事人的,一般不稱“律師會見”而稱“會見當事人”。
2、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xiàn)其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處于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tài),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了解其愿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是其實現(xiàn)訴訟權利的有利途徑。
3、律師會見的權利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委托關系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在于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關案件情況,以便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是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
刑事辯護律師會見權的規(guī)定是,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對于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律師刑事會見需要什么手續(xù)?
刑事會見需要下列材料:辯護律師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還應向偵查機關提交會見申請書,經許可才能會見;其他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向人民法院、檢察院提交會見申請書,經法院、檢察院許可才能會見。律師如果要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手續(xù):包括:律師的執(zhí)業(yè)證(原件和復印件)、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一般是當事人家屬)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xù)文件,律師就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sh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