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刑事辯護的概念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只有當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
審查批捕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捕的時候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傳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保ü矙C關偵查案件)
因此,這個階段時間非常緊迫,留給辯護律師充分展示維護當事人不被批準逮捕權利的時間并不多。辯護律師在這短短的三四天時間或者多三十天時間內,應當根據及時有效的會見情況,向人民檢察院提交書面的“無逮捕必要”的辯護意見。同樣,這個階段辯護律師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也并不能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的相關供述和辯解,但畢竟可以通過與犯罪嫌疑人的多次會見和分析來判斷相關事實可能的情況。所以,對于相關事實的描述應慎之又慎,提交“無逮捕必要”的辯護意見,應著重圍繞“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來展開論述。
這份辯護意見提交的時間極為關鍵,是在檢察院在提審犯罪嫌疑人之前能夠呈遞給承辦人員。當然,這份辯護意見主要應當著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害性”、“不需要羈押或者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涉嫌違法犯罪”等問題進行論述。筆者代理過不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相關事實及變更強制措施都是與這一階段提交充分的辯護意見相關。
法院審判階段的辯護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在審判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在案件受理立案之后,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特別是對于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法律明確規(guī)定在開庭以前就需要提出意見。因此,筆者認為在法院審判階段,庭前向承辦人員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也是有法律依據,并且是十分有必要的。一般來說,公訴機關已經提交起訴書,在案的證據材料包括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材料的結合,證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邏輯相對已經基本清楚,照此思路,如果沒有其他與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相左的意見出現,辦案人員很容易“先入為主”而影響裁判。
因此,庭前提交一份相對較為詳細的辯護意見,內容上涵蓋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案件焦點、法律分析、證據問題,當然再加上律師專業(yè)的傾向性辯護意見,引導承辦人員了解到案件存在的相關問題,特別是對于非法言詞證據的問題,更應該在庭前引導承辦人員注意這些存在瑕疵或者非法的問題,從而改變對案件的相關事實的看法。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往往會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證據來確定庭審的重心,但如果律師提出了相左的觀點和意見,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線索,往往也會影響庭審的爭議焦點和方向。此外,庭前的辯護意見,還能為律師庭審之后完善辯護意見提供幫助,也可以避免出現本應適用普通程序而出現先用簡易程序審理后轉為普通程序的問題,同時,筆者認為庭前提交辯護意見也可以提高庭審的控辯雙方的庭審辯論質量。
當然,每一次庭審結束之后,都可能因為庭審的調查、辯論等情況,對此前的辯護觀點和證據材料有所新的發(fā)現,庭后辯護律師仍然需要根據庭審的狀況提交相對更加完善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