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對控訴人提出控訴的部分或者全部進行反駁、申辯,以說明其無罪、罪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項的訴訟活動。辯護是一種基本訴訟職能,它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
隨著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不斷發(fā)展,有效辯護的問題逐漸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我國法律就律師的從業(yè)資格、律師的職業(yè)倫理、律師接受委托從事刑事辯護、法律援助等問題確立了一系列規(guī)則,使得律師辯護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然而,迄今為止,我國仍然有70%左右的刑事被告人無法獲得律師的幫助,這些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辯護的方式來行使法定訴訟權(quán)利。而在那些有律師辯護的案件中,律師的辯護水平也是參差不齊的。由于律師的職業(yè)準入門檻不是很高,律師的法律素養(yǎng)無法得到普遍的保障,加上律師界普遍采取事先全額收費的做法,因此,委托人對于辯護律師的制約力不強,辯護律師不盡職、不盡責的情況屢有發(fā)生。尤其是那些提供法律援助的辯護律師,由于所能獲得的律師費用很少,加上法律援助機構(gòu)普遍缺少有效的監(jiān)管措施,更是難以為被告人提供高質(zhì)量的法律服務。
案件事實辯護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jù)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gòu)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jié)辯護
根據(jù)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于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jié)。
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托訴訟階段委托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2、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