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進行的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自行辯護是十分有效并被頻繁使用的辯護方式。委托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由他人為自己作辯護。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辯護相對于自行辯護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成為現(xiàn)代刑事訴訟中為主要的一種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況的,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有鑒于此,筆者擬對有效辯護制度作一次帶有實證性的考察和評價。本文將分析美國有效辯護制度的來龍去脈,對無效辯護的雙重標準及其所面臨的挑戰(zhàn)做出介紹,并對這一制度所蘊含的理論創(chuàng)新價值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筆者將考察中國引入有效辯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對無效辯護制度在中國確立的可能性做出反思性評估。本文的結論是,在中國地引入無效辯護制度并不具有現(xiàn)實的可能性,但有效辯護的理念卻對中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發(fā)展具有較大的啟發(fā)意義。至少,提高律師辯護質量、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實質性的法律幫助,這已經(jīng)成為我國法律所追求的的目標,也可以成為未來評價我國刑事辯護優(yōu)劣得失的價值標準。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嚴”這一思想,強調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未經(jīng)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 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tài)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xiàn),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 定的積極作用。
有人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jù)。對于法律、司法解釋或相關法院對于案件處理有明文規(guī)定的,直接引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定罪量刑有利的規(guī)定進行辯護,這種辯護性。其次,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根據(jù)法律原則、法學原理的基本精神進行邏輯性辯護。再次,在缺乏法律、法理依據(jù)的情況下,可以根據(jù)良好的道德、習慣等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