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會見注意事項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
2,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3,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jiān)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4,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fā)犯罪的立功線索。
5,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款,第二款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刑事拘留律師可以會見嗎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的規(guī)定如下: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什么情況下會被逮捕
: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三: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