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會見當事人注意事項
1、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fā)犯罪的立功線索
一方面,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有律師因為當事人傳遞立功線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賄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強制措施進入審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偉涉嫌販賣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為李志偉涉嫌販賣毒品案,3個警察、兩個律師、1個線人,在“好處費”的誘惑下,聯(lián)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將一名販毒者“保下來”,不料東窗事發(fā),不僅虛假立功不予認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后,其中幾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兩位律師終被判處徇私枉法罪,分別獲刑3年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歸案的消息。鑒于此,律師在會見時是不能從事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2、不能讓當事人使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當事人與外界通電話首先違反了看守所的相關規(guī)定,直接的后果將導致律師會見因違規(guī)而被終止,甚至看守所將此情況通報給司法局、律師協(xié)會,使律師遭受紀律懲戒;另一方面,更為嚴重的是,一旦當事人通話導致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材料的后果出現(xiàn),提供通訊工具的律師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
這里的各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與當事人交流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尤其在會見后,不能有意無意透露給當事人親友關于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將具體的證人、證言、證物等內容透露給當事人親友。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說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雖然在刑法上,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即“律師偽證罪”、《刑法》第306條)需要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但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在做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師客觀上有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方面的后果,公安機關往往會以涉嫌犯罪為由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即便法院終以欠缺主觀故意為由判決律師無罪,但此時律師已被羈押一、兩年了,控方打擊懲罰律師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因此,作為辯護律師對此不能不謹慎。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這里的非律師指的是執(zhí)業(yè)律師、實習律師之外的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非律師會見需要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因此,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當事人家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帶其會見極有可能引發(fā)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jù)方面的刑事風險。
5、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jiān)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之間傳遞紙條、信件(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家屬關于其在看守所具體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內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為看守所與監(jiān)獄是打擊犯罪的第二戰(zhàn)場)、食品、藥品等;不能為當事人在其他授權委托書、合同上簽字提供幫助(很有可能與涉案財物、證據(jù)有關而觸犯法律風險);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傳遞任何關于密碼、暗語信息等有可能妨礙偵查審判的行為。當事人有什么話要轉達家屬時,律師告知其應于生活上、家庭事務方面。因此,對當事人要求轉達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事項的時候,要明確告訴這不能轉告,如果當事人一再堅持,也必須注意分寸,該轉告的就轉告,不該轉告的堅決不能轉告。
刑事逮捕什么意思
刑事案件公安逮捕的意思是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jù)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逮捕案件的刑事證明標準
審查批捕部門的干警在審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訴意識,把審查的重點放在對證據(jù)的審查、分析、運用上。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用證據(jù)進行論證、分析,切實查清是否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是否有證據(jù)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注意把握好證據(jù)的證明力。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兩個基本”的原則,刑事證明標準應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每個證據(jù)都要查證屬實,并且符合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的要求。這是整個案件符合基本證據(jù)確鑿的基礎和前提。
二是證據(jù)之間能夠互相印證,證據(jù)之間的矛盾能夠合理排除。
三是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jié)都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證據(jù)必須形成體系,能夠完整地證實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jié),實現(xiàn)整個案件“基本事實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證據(jù)確鑿的,應依證據(jù)批捕。
律師會見嫌犯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一、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二、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jiān)督和確保;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zhí)業(yè)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zhí)業(yè)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并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fā)的證件的人員。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四、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