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會見當事人注意事項
1、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fā)犯罪的立功線索
一方面,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fā)”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有律師因為當事人傳遞立功線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賄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強制措施進入審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偉涉嫌販賣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為李志偉涉嫌販賣毒品案,3個警察、兩個律師、1個線人,在“好處費”的誘惑下,聯(lián)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將一名販毒者“保下來”,不料東窗事發(fā),不僅虛假立功不予認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后,其中幾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兩位律師終被判處徇私枉法罪,分別獲刑3年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歸案的消息。鑒于此,律師在會見時是不能從事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2、不能讓當事人使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當事人與外界通電話首先違反了看守所的相關規(guī)定,直接的后果將導致律師會見因違規(guī)而被終止,甚至看守所將此情況通報給司法局、律師協(xié)會,使律師遭受紀律懲戒;另一方面,更為嚴重的是,一旦當事人通話導致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材料的后果出現,提供通訊工具的律師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
3、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
這里的各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與當事人交流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尤其在會見后,不能有意無意透露給當事人親友關于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將具體的證人、證言、證物等內容透露給當事人親友。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說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雖然在刑法上,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即“律師偽證罪”、《刑法》第306條)需要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但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在做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師客觀上有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方面的后果,公安機關往往會以涉嫌犯罪為由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即便法院終以欠缺主觀故意為由判決律師無罪,但此時律師已被羈押一、兩年了,控方打擊懲罰律師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因此,作為辯護律師對此不能不謹慎。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這里的非律師指的是執(zhí)業(yè)律師、實習律師之外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非律師會見需要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因此,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當事人家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帶其會見極有可能引發(fā)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方面的刑事風險。
5、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jiān)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之間傳遞紙條、信件(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家屬關于其在看守所具體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內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為看守所與監(jiān)獄是打擊犯罪的第二戰(zhàn)場)、食品、藥品等;不能為當事人在其他授權委托書、合同上簽字提供幫助(很有可能與涉案財物、證據有關而觸犯法律風險);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傳遞任何關于密碼、暗語信息等有可能妨礙偵查審判的行為。當事人有什么話要轉達家屬時,律師告知其應于生活上、家庭事務方面。因此,對當事人要求轉達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事項的時候,要明確告訴這不能轉告,如果當事人一再堅持,也必須注意分寸,該轉告的就轉告,不該轉告的堅決不能轉告。
刑事辯護律師會見權的規(guī)定是,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對于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辯護的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礎、核心的訴訟權利。辯護權,是指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指控、起訴進行申述、辯解和反駁,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