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我們說這是“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相比于刑事拘留會更加審慎,很多情節(jié)都可能成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證據(jù)不充分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都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話,不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羈押,后期不起訴或者終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辯護過程中,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內(nèi)容。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78條)規(guī)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p>
《刑事訴訟法》第27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85條)規(guī)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jīng)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p>
《刑事訴訟法》第27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86條)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