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我們說這是“黃金37天”,是因為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候相比于刑事拘留會更加審慎,很多情節(jié)都可能成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比如犯罪證據(jù)不充分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犯罪情節(jié)比較輕微或者有自首、立功、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都可能影響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而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話,不僅嫌疑人可以不在看守所羈押,后期不起訴或者終法院判處緩刑的幾率也會更大一些。所以刑事辯護過程中,申請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內(nèi)容。
檢察院經(jīng)過審查之后認為嫌疑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件卷宗移送法院,同時將起訴書一并提交給法院。
辯護人在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后,應該及時跟承辦法官取得聯(lián)系,遞交委托手續(xù),領取起訴書,根據(jù)起訴書中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實有針對性地組織辯護觀點。審判階段嫌疑人就改稱被告人了。這個階段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是庭審。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77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p>
《刑事訴訟法》第27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后第281條)規(guī)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