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也可以作為執(zhí)行合同中所謂假定條件或暫時條件的一種保證。假定條件是兩個有關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就己達成的協(xié)議,征求雙方的支持或能夠取得當時的特定支持,而暫時條件則具有一定的實質性意義,是需要把握后期限完成相關程序從而使合同生效的條件。如果簽署了銀行保函,當事人即能放心簽訂合同,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等情況下,保函人將有義務按照保函的約定,支付債權人所要求的金額,同時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xiàn)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為施工方(申請人)向業(yè)主(受益人)提供的,保證施工方履行工程建設合同規(guī)定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的保函。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業(yè)主可要求保證人在保函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償。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保函一般為有條件的保函,即在業(yè)主提出索賠時必須提供承包商違約的證明,保證人核實后才承擔保證責任。履約保證擔保也可以適用于分包合同、材料設備供貨合同的履行
預付款保函:
是指擔保人(保證人)根據(jù)申請人(合同中的施工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發(fā)包人)開立的,保證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未能全部履約,將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該預付款的書面保證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