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保函:是指擔保人(保證人)根據(jù)申請人(合同中的施工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發(fā)包方)開立的,保證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未能全部履約,將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賠后向其返還該預付款的書面保證承諾。
保函擔保人擔保人一般由項目參與投標行為的投標人,施工合同或采購合同內的乙方,也就是投標人或施工方或承建方或分包單位等進行自主選擇,經過招標人或施工合同/采購合同內的甲方,即項目的建設方或項目的業(yè)主或項目的所有權人同意后,由指定擔保人進行擔保,如果保函被擔保人不能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和責任,保函受益人有權要求保函擔保人承擔相應責任。
保函保證時間:
目前我國對于擔保保證時間上已經有著明確的司法解釋,對于擔保行為的保證時間要根據(jù)擔保的性質不同進行不同定義,擔保的性質分為一般責任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兩種,所以對于保函保證時間的解釋目前是被分為兩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通常情況下,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中標價的10%,但是對于部分保函格式內約定利息,在賠付時加入利息后,將導致賠付金額大于擔保金額,將不利于保證人的追償。因為擔保法司法解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故對于利息的約定應予以刪除,方可保障擔保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