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是指醫(yī)務人員在醫(y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其主要由臨床醫(yī)師以及護理、醫(yī)技等醫(yī)務人員實現。他們根據問診、體格檢查、輔助檢查、診斷、、護理等醫(yī)療活動所獲得的資料,經過歸納、分析、整理而完成病歷。病歷不僅記錄病情,而且也記錄醫(yī)師對病情的分析、診斷、、護理的過程,對預后的估計,以及各級醫(yī)師查房和會診的意見。病歷作為患者整個診療過程的原始記錄,記載了病人住入醫(yī)院后由患者或陪同人陳述發(fā)病經過,醫(yī)護人員對患者進行診斷、、理化檢查,直至病人出院或死亡全過程的真實情況。因此,病歷既是病情的實際記錄,也是醫(yī)療、護理質量和學術水平的體現。
婚姻、月經及生育史:(1)結婚與否、結婚年齡、配偶健康情況,是否近親結婚。若配偶死亡,應寫明死亡原因及時間。(2)女性患者的月經情況,如初潮年齡、月經周期、行經天數、末次月經日期、閉經日期或絕經年齡等,記錄格式如下:初潮年齡 行經期(天)/月經周期(天) 末次月經時間(或絕經年齡)經量、顏色、有無痛經、白帶情況(多少及性狀)等。(3)已婚女性妊娠胎次、分娩次數,有無流產、早產、死產、手術產、產褥熱史,計劃生育情況等。男性患者有無生殖系統(tǒng)疾病。
1. 復制病歷的權利主體: [1]
(1)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2) 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 保險機構;
(4) 因辦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機關專職人員。除此之外,其他人無權復制患者病歷。
復制病歷的具體步驟:
(1) 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請,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
(2) 審核申請并提供復制。受理申請后,應當在醫(yī)務人員按規(guī)定的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醫(y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yī)療服務質量監(jiān)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同志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保管的部門或病區(qū),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guī)定時限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3) 在復印病歷的首頁及重要的病理內容上直接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加蓋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