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關系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采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額由原告舉證 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系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不適用前述規(guī)定。
借款的返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出借人申請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