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chǎn)生的責任。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追索是指票據(jù)持票人在依照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jù)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jù)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
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jù)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保證人應當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銀行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