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銀行信用為商業(yè)信用所作的一種擔保。信用證多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的,信用證的要求、指示、付款、金額等條款,其依據是申請人的開證申請書所列的內容,它也是基礎合同(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該合同內容能否得到履行,則依賴于買賣雙方的商業(yè)信用。信用證的開立將這種商業(yè)信用轉化為一種銀行信用,即銀行信用為商業(yè)信用所做的一種擔保。
開證銀行可以在接受請求后開證,也可以主動開證。幾乎所有的信用證都是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而開立的,但銀行也可以自己的名義主動開證。銀行自己主動開證,由此產生的信用證仍構成開證行的同樣承諾,受益人所享受的信用證項下的權利不受影響。
「電報償付」,用于議付信用證,即受益人所在地的議付銀行收到相符單據后,用電報或電傳向開證行或其指定行發(fā)出通知,說明單據已按規(guī)定寄送,要求立即付款,開證行或其指定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付款。若開證行規(guī)定,向議付行的償付應由開證行的另一分行或第三方銀行辦理,則要及時向償付行提交照付索償的適當指示或授權,且不得以索償行必須向償付行證實單據相符作為先決條件。
大部分的進口商都采用即期信用證的結算方式,所以我們的出口商不可能完全的將自己與大部分的國際進口貨物商隔絕開來,這無非就是這段財路的做法。即期信用證對進口商來說是一個非常實務的選擇,因為即期信用證可以讓開證的進口商更快的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xù),以及縮短貨物壓港的時間,減少客戶增加的額外支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