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由開證行付款。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該信用證則不必使用。因此,備用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申請人發(fā)生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其具有擔保的性質。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 2 條將信用證定義為:信用證是指任何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它是一項不可撤銷的且由此構成開證銀行確定的承諾,即開證銀行保證向相符的提示予以承付。開證銀行是指依據申請人的請求或代表自己開立信用證的銀行。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即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guī)定的條件,則開證銀行保證付款。備用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與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備用信用證業(yè)務中,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受益人接受遠期信用證時必須慎重考慮,了解開證行、進口商的資信情況,以及進口地的政治、經濟形勢是否穩(wěn)定,充分估計可能存在的風險。在遠期信用證的交易中,出口商可以適當地以其承擔的風險為籌碼,同進口商討價還價,獲得更有利的交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