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程序
申請:申請人向國家認監(jiān)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初審: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技術評審:資質認定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依據相關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
決定: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資質認定證書。
法律地位
一般應為獨立法人;非獨立法人的需經法人授權,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對外行為和開展業(yè)務活動,有獨立賬目和獨立核算。
非獨立法人實驗室的管理者應由其法人單位的行政領導成員擔任。
人員要求
實驗室管理者、技術主管、質量主管及各部門主管應有任命文件。
技術或質量主管不在時,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質量手冊中規(guī)定。
管理者、技術主管的變更需報告發(fā)證機關或授權的部門確認。
實驗室的技術主管應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熟悉業(yè)務。
評審后續(xù)工作
提交材料:評審組長要在評審工作(包括實施整改)結束后 10 日內將申請材料、現場考核材料、評審報告、整改報告等報送發(fā)證部門。
審查與處理:發(fā)證部門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20 個工作日之內頒發(fā)計量認證或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驗收)合格證書;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評審組長組織補充完善;評審材料嚴重失實的,另選派評審組重新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