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標標準條款
以 ISO/IEC 17025:2017《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為核心,拆解 15 個管理要素(如組織、文件控制、記錄管理等)和 10 個技術要素(如人員、設備、方法驗證等),明確每個條款的具體要求。
示例:針對 “4.5.14 服務供應商的選擇”,需制定供應商評估流程,包括資質審核、服務質量評價記錄等。
合規(guī)性:覆蓋標準所有條款
避免遺漏 “隱性要求”,如:
“4.1.5f)” 要求實驗室對影響檢測質量的外部支持服務進行評估,需在《服務供應商選擇程序》中規(guī)定評估指標(如資質、服務質量、價格);
“5.5.7” 要求對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需在《標準物質管理 SOP》中明確核查方法(如比對試驗)和頻次(如每 3 個月)。
適用性:貼合實驗室實際
禁止 “照搬模板”,需根據(jù)實驗室規(guī)模、領域調整:
小型實驗室:可合并程序文件(如將《采購控制程序》與《服務供應商管理程序》合并);
特殊領域:生物實驗室需增加《生物管理程序》,規(guī)定病原體處理流程。
可操作性:避免 “文件與實操脫節(jié)”
示例對比:
無效表述:“檢測數(shù)據(jù)需準確記錄”;
有效表述:“檢測人員需在原始記錄中同步填寫儀器顯示數(shù)據(jù),不得轉抄,修改時需劃改并簽名,注明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