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必須有托運人開具的證明,保證交運貨物內沒有夾帶危險品和違禁品。經承運人認可后可不用在開箱檢查予以承運
2. 托運成批的貨幣、證券、黃金、珍貴文物以及包機運輸?shù)馁F重物品,必須由托運人派人押運。
3. 一件包裝內如果混裝貴重物品和一般貨物時,則整件貨物的運費及操作均按貴重貴重物 處理。
4. 貴重物品一律不辦理空陸轉運品處理。
貨物包裝要求:
1. 液體貨物:不論瓶裝罐裝或桶裝,內部必須留有5-10%的空隙,必須封蓋嚴密,容器不的滲漏。用陶土、玻璃容器盛裝的液體,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朝過500毫升,并根據(jù)外加木箱、箱內用襯墊和吸附材料填塞妥實,防止晃動,每件重量不吵過25公斤為宜。
2. 粉狀貨物:用袋盛裝的,外層要有保證粉末不漏出的包裝,如塑料涂膜編織袋,或玻璃纖維袋等,容量不得超過50公斤;用硬紙桶、木通、膠合板桶盛裝的,要求桶身不破,接縫緊密,桶蓋密封不漏,桶箍堅固結實;用玻璃瓶裝的,每瓶容量不得超過一公斤,并要外加紙箱或木箱,箱內用襯墊材料填塞妥實。
3. 裸裝貨物:不怕碰壓的貨物,如輪胎等可不用包裝。但如不易清點件數(shù),形狀不規(guī)則或容易碰壞飛機的貨物仍應有繩索,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裝。
4. 貴重物品除滿足以上包裝條件外,外包裝應加裝“#”字形鐵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