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表》一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加蓋與原注冊登記相同的印章,私車需交驗車主身份證。
(二)到交警支隊車管科登記受理崗交驗經辦人審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
1、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經批準擅自改裝、改型更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
3、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4、達到報廢年限的(對已達到報廢使用年限,但車輛技術狀況較好,使用性質為自用的汽車,經特殊檢驗合格后,在達到報廢使用年限后兩年內,準予申辦過戶登記,但不準轉籍).
5、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6、新車入戶不足三個月的(進口汽車初次登記后不滿二年的,但法院判決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期未滿的.
8、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9、進口汽車屬海關監(jiān)管期內,未解除監(jiān)管的.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車輛送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認定。
(四)檢驗合格后,本縣(市)過戶或變更的直接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交費.跨縣過戶的先到登記審核崗編新車號,檔案管理崗審核后簽發(fā)牌通知書,牌證管理崗收舊牌,發(fā)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證(進口車發(fā)待辦憑證)。